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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费,维简费就一定要通过专项储备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吗?
号解释规定: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,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,同时记入“专项储备”科目。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,属于费用性支出的,直接冲减专项储备。
使用安全生产费时,属于费用性支出的,直接冲减专项储备。形成固定资产的,通过“在建工程”科目归集支出,完工后确认为固定资产,并按固定成本冲减专项储备,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,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。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增设的“专项储备”项目中。
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亦应按此原则处理。新规定下,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与之前有所不同,主要体现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方式、计提折旧的方法以及费用性支出的处理。
财政部与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共同制定了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》,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。根据该办法,高危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,需要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,同时应记录于“4301专项储备”科目。
土地征收补偿款会计处理
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,作为资本公积处理。企业收到除上述规定之外的搬迁补偿款,应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———固定资产》、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———***补助》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。
法律主观:土地补偿费 归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;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。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 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收到***有关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为:(一)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,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、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(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),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,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、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,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。
安全生产费用如何提取
1、第一步,如果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,则按照2%的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。第二步,若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,应按照1%的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。第三步,针对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,应按照0.2%的比例进行提取。
2、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,按照2%提取;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,按照1%提取;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,按照0.2%提取;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,按照0.1%提取;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,按照0.05%提取。
3、企业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,首先会借记“生产成本、制造费用”等科目,贷记“专项储备”科目。这一操作意味着企业已经为安全生产投入了一笔资金。当企业使用这些提取的资金时,若支出属于费用性支出,可以直接冲减专项储备,即借记“专项储备”科目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,以此来记录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。
4、煤炭生产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依据原煤产量按月提取。对于煤(岩)与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,每吨煤提取30元;其他井工矿每吨煤提取15元;露天矿每吨煤提取5元。
5、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方面,企业需遵循特定的标准。对于高危作业企业,如矿山企业,其费用根据开***原矿产量按月提取,每吨原油提取17元,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,金属矿山露天和井下分别提取4元和8元,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,非金属矿山露天和井下也有相应的提取标准。小型露天***石场按吨数提取0.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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